一、个人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所得税修正法案第 435 章注释条款关于“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税收居民”定义如下:
- 个人满足以下条件的认定为税收居民:
(1)在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境内有永久性居住地 且在该纳税年度内实际居住达到足够的时间;如果审计官认定其在整个纳税年度内因教育、医疗、代表政府履行职责或者参加政府赞助的劳动计划等原因不在境内,则不影响对其税收居民身份的认定;
(2)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境内实际居住达到 183 天;
(3)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境内实际停留一定的时间,且两年内(前一年或后一年)连续累计居留时间符合前述第2条规定。 - 过世前符合1中描述的居民定义的死者的遗产;
- 在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境内成立的信托或者法人团体;
- 公司满足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税收居民:
(1)公司注册地位于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境外,但其管理和控制在境内实施;
(2)公司注册地位于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境内。
二、实体
所得税法案注释条款所定义的“人”包含个人、信托、死者遗产、公司、合伙企业以及其他形式的法人。
根据所得税法案注释条款,就一个纳税年度而言,“圣 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税收居民”的定义如下:
- 过世前符合1中描述的居民定义的死者的遗产;
- 在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境内成立的信托或者法人团体;
公司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可认定为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税收居民:
- 公司注册地位于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境外,但其管理和控制行为在境内实施的;
- 公司注册地位于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境内。
三、不视为税收居民的实体
所得税法案第 25 章节提到了所得税免税条款,以下收入免税:
- 依据国际商业公司法注册的国际商业公司的收入, 并符合相关条件;
- 宗教机构、慈善机构和公共教育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产生的收入,但主要为帮助残疾人士学习实践贸易或者技能的商业行为除外;
- 地方政府的收入;
- 立法机构的收入;
- 注册建筑协会、互助会或者合作社的收入。
根据所得税法案第 66A 章节,如果个体向境外注册的外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政策支付保费,且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没有该类险种,则该保费支付款不需扣缴预提所得税。因此,如果外资保险公司不在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境内注册, 涉及不适用于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境内的险种,那么支付 给该公司该险种的保费不需扣缴预提所得税。
符合所得税法案第 66A 章节的外资保险公司不具有税收居民身份。
尽管有前述规定,但所得税法案第 66A 章节规定对于所有支付给非居民的款项实行强制扣税,即预提所得税。如果款项支付给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境外的人,则这个人视为非居民。扣缴预提所得税的扣除义务由向非居民支付款项的人承担。
所得税法第三部分列明了需扣缴预提所得税的非居民支付类别:
- 利息或贴现;
- 不动产相关的租金、费用;
- 动产相关的特许权使用费、租金;
- 管理费;
- 佣金或酬金,第 68 章规定的雇佣相关的收入除外, 在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境内的旅馆经营者和出口商为了 向境外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而产生的所有佣金、广告费和其他促销费应免税;
- 年金或其他定期支付的款项,包括赡养费或生活费;
- 与上述收入性质类似的信托收益;
- 保费(不包括再保费);
- 其他收入形式。
所得税法案第 22(1)章节中规定,非居民的应税收入不向其本人直接征收,而是向其代理人征收。代理人指的是以下居民:
- 在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境内对该非居民的财产拥有管理和控制权;
- 非居民委托其开展活动;
- 与非居民开展旨在逃避税的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