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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根据《税务条例》第 71(1) 条,依照税务条例条文而征收的税款,须按评税通知书内所指示的方式在该通知书内所指明的日期或之前缴付。若非如此缴付税款,须被当作为拖欠税款。

如在评税通知书上订明的日期后纳税人仍未缴交第一期暂缴税,第二期税款将视为立即到期论。评税通知书内倘未缴付的应缴税总额将全数被视为欠税,税务局得立即予以追讨。

税务局局长可立即根据《税务条例》 ( 第 112 章 ) 第 XII 部的规定,采取法定追税行动 ( 包括征收百分之五附加费、向第三者发出追收税款通知书及进行相关法律行动包括通缉等 ) 以追收欠款。

香港公司法规定,每间香港有限公司,在法定时间内必须要报税,香港税务局会出罚款,如果再不理会,那么香港法院会出法院传票传董事股东出庭,如果董事股东不出庭,就视为藐视法庭,法院会停止该香港公司运作,香港公司的董事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香港公司报税周期与大陆不同,不用1个月报1次。香港公司是成立到18个月的时候才第一次收到税务局的税表时处理报税,以后是1年报1次(香港公司报税与交税是分开的,报税一定要报但是未必就要交税)。报税的同时符合免税条件的可以申请免税。那么客户会认为是不是这样就等于说香港公司第一年不需要交税了, 其实这个里面是错误理解的。因为你公司第一年是否交税是在你公司第一次报税后才判定。如果届时免税没有申请成功的话,税收都是需要补上的,一般是离岸操作贸易,都不需要交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