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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

按照中国现行税制,税法因征收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对流转额课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对所得额课税(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对财产、行为课税(包括城市房地产税、契税、印花税等),对自然资源课税(包括资源税)

根据税收收入归属和征收管辖权限的不同,税收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三种。而依照行业和所处地域的不同,企业所享受的税务优惠和税率也各有不同。

印花税

在中国签订合同和领受以下凭证的企业及个人,须缴纳印花税。

  1. 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
  2. 产权转移书据
  3. 营业账簿
  4. 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5. 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它凭证
类别 范围 税率
购销合同 采购、销售等合同 按购销金额0.03%贴花
加工承揽合同 加工、修理、印刷、广告、测试等合同 按加工或承揽收入0.05%贴花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勘察、设计合同 按收取费用0.05%贴花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额0.03%贴花
财产租赁合同 租赁房屋、汽车、机器、设备等合同 按租赁金额0.1%贴花
货物运输合同 海陆空运输合同 按运输费用0.05%贴花
仓储保管合同 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费用0.1%贴花
借款合同 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按借款金额0.005%贴花
财产保险合同 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按投保金额0.1%贴花
技术合同 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按所载金额0.03%贴花
产权转移书据 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 按所载金额0.05%贴花
营业账簿 生产经营用账册 记载资金的账本,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总额0.05%;其它账本5元/本
权利、许可证件 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每件5元

土地增值税

在中国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企业和个人,须缴纳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即增值额)按适用的税率计算征收。

计税依据与税率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累进税率

土地增值税率表
级数 计税依据 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率
1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 30% 0
2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 40% 5%
3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 50% 15%
4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 60% 35%

消费税

消费税是对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和个人,就其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征收的一种价内税。消费税选择少量消费品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不再征收消费税。

征税范围
生产、委托加工或进口下列货物:

  1. 化妆品
  2.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3. 高档手表
  4. 香烟
  5. 酒及酒精
  6. 鞭炮焰火
  7. 成品油
  8. 汽车轮胎
  9. 摩托车
  10. 小汽车
  11. 高尔夫球及球具
  12. 游艇

计税依据
采用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

  1. 从价定率征收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但不包括向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2. 从量定额征收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数量

税率
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根据不同的税目或子目确定相应的税率或单位税额

  1. 比例税率从3% - 45%
  2. 定额税率从0.1元 - 250元

应纳税额的计算

  1. 从价征收应纳税额 = 应税消费品销售额 × 适用税率
  2. 从量征收应纳税额 = 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 × 适用税额
  3. 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 =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消费税税率

纳税环节

  1. 生产环节
  2. 进口环节
  3. 零售环节(金银首饰、钻石行业)

出口政策

  1. 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出口免税并退税
  2. 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出口免税但不退税
  3. 其它商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不免税也不退税

税务优惠
对生产低污染排放小汽车、越野车及小客车的企业减征30%消费税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依据所得来源为基础判定是否交税。通常,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均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对于外籍人士,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天,或在税收协议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天的,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外企业或雇主支付的薪金,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除中国境内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士以外,不需征收个人所得税。

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 = (当月境内外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当月境内支付薪金/当月境内外支付薪金总额 × 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个人所得税法定扣除标准

  1. 中国居民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为3,500元
  2. 外籍人士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为4,800元

税率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累进税率及速算扣除数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减除法定扣除额后的金额) 稅率(%) 速算扣除数(人民币元)
1 不超过1,500元的 3 0
2 超过1,500元 - 4,500元的部分 10 105
3 超过4,500元 - 9,000元的部分 20 555
4 超过9,000元 - 35,000元的部分 25 1,005
5 超过35,000元 - 55,000元的部分 30 2,755
6 超过55,000元 - 80,000元的部分 35 5,505
7 超过80,000元 45 13,505

注:上表中的当月应纳税所得额 = 当月薪金收入 - 费用扣除标准(即3,500或4,800元)

避免双重征税
跨境工作的外籍人士(包括港、澳、台人士),其所属国与中国政府有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在以下情况中国政府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 受雇于中国境外公司
  2. 在1年中,在内地逗留累计不超过183天(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3. 由境外公司支付不由境内企业负担的薪金

案例
来自美国的John,在深圳一间跨国公司任营销部经理,月薪36,000元
计算分析:John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为31,200元(即36,000 - 4,800) 适用上表中第4级税率即25%,速算扣除数为1,005元
其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31,200 × 25% - 1,005
= 6,795(元)
John每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6,795元,由John所在公司代向税务局缴纳。

境外人士获取中国境内所得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一览表

中国境内居住时间 雇员职位 境内所得境内支付或负担 境内所得境外支付或负担 境外所得境内支付或负担 境外所得境外支付或负担
不超过90天或183天 一般雇员 不征 不征 不征
高层管理人员 不征 不征
超过90天或183天 一般雇员 不征 不征
高层管理人员 不征
满1年但不满5年 所有人 不征
超过5年 所有人

注:
中国境内居住时间:与中国签署税收协定国家的居民为183天,无签署的为90天。
高层管理人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监、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及其他类似管理人员。
满1年: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居住365天,暂时离境(一次不超过30天或多次累计不超过90天)不扣减天数。

个人所得税缴纳范围

  1. 工资、薪金所得
  2.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 劳务报酬所得
  5. 稿酬所得
  6.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 财产租赁所得
  9. 财产转让所得
  10. 偶然所得
  11.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税免缴项目

  1.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 保险赔款
  6.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0. 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1.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以下情况可获个人所得税减免

  1.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 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 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增值税

增值税是流转税的一种,该税是针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征收。凡在中国境内从事货物销售或进口、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企业或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都需缴纳增值税。

征税范围

  1. 销售货物
  2.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
  3. 进口货物

计税依据
以销售额为计税依据,即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

税率
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1. 一般纳税人基本税率为17%,低税率为13%
  2. 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3%

应纳税额计算

  1.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 - 当期进项税额
    •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
    •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的增值税额,它与销项税额之间的对应关系是: 售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就是购买方支付的进项税额
  2.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 = 含税销售额 ÷(1+征收率)× 征收率
  3. 进口货物应纳税额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税率

纳税环节

  1. 销售环节
  2. 加工环节
  3. 进口环节

出口政策

  1. 生产性企业、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免税并退税
  2.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但不退税
  3. 对国家限制出口的货物不免税也不退税

税务优惠

  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软件产品,其实际税负超过3%部份实行即征即退
  2. 对农业产品、粮油、煤汽、化肥等按13%税率征收

营业税

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企业和个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征税范围

  1. 服务业(如管理咨询、代理业、仓储业、广告业等)
  2. 交通运输业(如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
  3. 建筑业(如建筑、安装、装修)
  4. 销售不动产(如房产等)
  5. 转让无形资产(如转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商标权等)
  6. 娱乐业(如卡拉OK、舞厅、桌球、高尔夫球、保龄球等)
  7. 文化体育业
  8. 邮电通信业
  9. 金融保险业

计税依据
以营业额为计税依据,即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

税率
按照不同行业采用不同的比例税率:

  1. 服务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税率为5%
  2.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税率为3%
  3. 娱乐业税率为5% - 20%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 = 营业额 × 税率

税务优惠

  1. 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 对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中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
  3. 托儿所等福利机构提供的服务、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学校的教育服务、农业的技术培训服务等免征营业税

关税

关税是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征收的税项,在中国现行进口税分为四栏税率,出口税为一栏税率。

原产地规定
按照国际惯例,中国对产自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征收不同的关税税率,目前基本采用「全部产地生产标准」和「实质性加工标准」两种国际上通用的原产地标准

关税完税价格

  1.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 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经审核后确定,当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估算。通常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抵中国境内输入地点起缷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2.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 海关以货物向境外销售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核确定,并包括货物运至中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但不包括其中包含的关税税额。当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估算

关税税率
中国2009年关税总水平为9.8%,其中,农产品平均税率为15.2%,工业品平均税率为8.9%;入世的降税承诺已基本履行完毕。

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计税按以下公式计算:
关税税额 = 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 × 单位完税价格 × 税率

2、从量计税按以下公式计算:
关税税额 = 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 × 单位税额

3、复合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中国目前实行的复合税是先征收从量税,然后再征收从价税关税税额 = 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 × 单位货物税额 + 应纳进(出)口货物数量 × 单位完税价格 × 税率

4、滑准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滑准税是以货物的不同价格适用不同税率的一类特殊从价关税。它以关税税率随进口货物价格由高至低或由低至高设置计征关税
关税税额 = 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 × 单位完税价格 × 税率

关税缴纳
纳税人应当自海关发出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海关指定银行缴纳税款

税务优惠

  1. 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单一货物
  2. 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3. 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途中必需燃料、物料
  4. 来料加工进口的材料、零件、配件等复出口的
  5. 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境或出境,并在6个月内复运进境或出境的展览品、施工机械、仪器等,暂免征税

房产税

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由房屋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计税依据

  1.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税的税率

  1. 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2. 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3. 对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依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税率为4%

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 = 计税依据 × 适用税率

缴税期限

  1.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2.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自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 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税
  5.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税务优惠

  1. 对个人所有非营业用房产免税
  2. 自2011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
  3. 对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条例还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企业所得税

自2008年1月1日起中国将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将原来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合并为一,自此,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税基、税率和税收优惠等方面得以统一,同时,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里对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也作了特别规定,从而令企业间之间的交易更为公平,透明。

征税范围

  1.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的,应当就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虽设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率

企业类型 适应税率
一般性企业 25%
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15%
小型微利企业:
A:制造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职工人数≤100人,资产总额≤3000万元人民币;
B:非制造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从业人数≤80人,资产总额≤1000万元人民币;
C:非居民企业取得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虽设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的。
20%

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所得税
应纳所得税 = 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特别纳税调整

  1.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2. 企业亦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原优惠税率过渡方法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档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

营业税改增值税专项纳税筹划

为消除重复征税,中国自2012年1月以上海为试点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下称“营改增”),并于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推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营改增改革。百利来中国税务顾问小组特设营改增专项纳税筹划服务,协助企业在这项改革进程中顺利过渡,享受营改增带来的出口服务零税率、免税优惠、降低成本等好处。

营改增行业包括

  1. 交通运输业
  2. 研发和技术服务:研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合同能源管理、工程勘察勘探服务等
  3. 信息技术服务:软件、电路设计及测试、信息系统、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4. 文化创意服务:设计、商标著作权转让、知识产权、广告、会议展览服务
  5. 物流辅助服务:航空、港口码头、货运客运场站、打捞救助、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仓储搬运服务
  6.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服务
  7. 鉴证咨询服务:认证、鉴证和咨询服务
  8. 广播影视作品制作、播映及发行服务

中国税务常见问题

企业增资扩股而导致原股东持有的股权比例自然稀释,并不属于股东转让股权而造成;虽然被投企业资本公积有所增加,但企业并未对股东进行分配或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因此不涉及缴纳个人所得税

增资扩股是企业行为,是企业增加投资、扩大股权,从而增加企业的资本金,与股权转让不一样。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

1.中国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15%的税率优惠;

2.对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它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3.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4.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5.企业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500万元以内的部份免征企业所得税,500万元以上的部份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对经济特区(是指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和其它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2.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3.居民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4.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