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开票额超过10万减按1%征收增值税。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该免征增值税政策。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该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12月31日前并已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以上政策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